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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说明

发布于: 2021-02-05   11:25:00 字号: A-    A+

我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建立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风险评价体系》。

本体系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旗下的产品风险进行评估,将产品风险分为五个级别:R5-高风险、R4-较高风险、R3-中等风险、R2-较低风险和R1-低风险。产品风险评级每季度更新一次。结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类以及公司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两者间匹配规则如下:

序号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公司产品风险等级
01 C1-保守型 R1-低风险的基金产品
02 C2-平衡型 R2-较低风险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03 C3-稳健型 R3-中等风险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04 C4-积极型 R4-较高风险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05 C5-进取型 R5-高风险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本体系主要从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因素及《管理办法》和《指引》中要求的审慎评估其他要素这些方面对公司旗下的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得到该产品的加权平均风险系数。

评分过程中,上述各项评估要素均分为5档,取值为1-5。

产品的最终风险级别通过分级靠档方法获得,具体的分级靠档方法如下表所示:

计算得到的风险系数

(0,1]

(1,2]

(2,3]

(3,4]

(4,5]

基金产品风险级别

R1-低风险

R2-较低风险

R3-中等风险

R4-较高风险

R5-高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产品结构决定,并综合考虑该产品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可能性及其申购赎回安排。各类产品按照其流动性不同分别赋予5-1的值。其中,产品存在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可能性的或特殊申购赎回安排的产品,应相应增加赋值。

二、到期时限风险

到期时限风险由产品期限决定,各类产品按照其存续期限不同分别赋予5-1的值,产品期限越长,到期时限风险越高。

三、杠杆情况风险

杠杆情况风险由产品实际运作中的杠杆比例决定,并综合考虑该产品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因杠杆交易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风险。各类产品按照其实际杠杠比例不同分别赋予5-1的值,杠杆比例越大,杠杆情况风险越高。存在因杠杆交易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风险的产品,应相应增加赋值。

四、结构复杂性风险

结构复杂性风险由产品的基本结构决定,并综合考虑该产品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情况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产品合同条款和特征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母子基金、平行基金等结构的要素。各类产品按照其基本产品结构不同分别赋予5-1的值,结构越复杂,结构复杂性风险越高。存在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产品合同条款和特征的可能性及存在母子基金、平行基金等结构的产品,应相应增加赋值。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风险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风险由产品结构决定,公司旗下公募基金产品统一赋值。

六、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风险

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风险由产品合同中的约定投向和实际投资比例决定,并综合考虑产品投资过程中是否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以及产品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要素。各类产品按照其在本项下风险高低程度不同分别赋予5-1的值,其中,风险最高的赋值为5,风险最低的赋值为1。

七、募集方式风险

经过公司内部评估,我们认为公募基金产品和专户产品的募集方式不对产品风险产生影响,在综合考虑了产品是否存在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情况后,将所有产品的募集方式风险统一赋值。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风险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涉及产品发行人、托管人代销机构等主体,无论产品类型,公司仅选择符合要求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参与产品的发行及运作,因此所有产品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风险统一赋值。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风险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风险由同类产品实际运作中的年化波动率平均数决定,产品根据其投资范围分类,各类产品根据其所属分类产品的年化波动率平均数赋值分别赋予5-1的值,年化波动率越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风险越高。

十、其他审慎要素风险

除前述风险外,公司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时还考量了《管理办法》及《指引》中要求考虑的审慎要素,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基金管理人情况(是否存在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 ,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方面的风险);

2、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3、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

4、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的;

5、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6、是否存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7、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8、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是否存在不合理要素;

9、本金损失风险。

鉴于法规中涉及的审慎要素较为特殊,并非每个产品都会涉及,本评价体系对前述各条要素进行综合赋值。各产品本项下的初始赋值为0,每涉及一项审慎要素的,赋值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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